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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355号

郝振春、郝增升与贺秋香、车方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振春,郝增升,贺秋香,车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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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郝振春。

申请执行人:郝增升。

被执行人:贺秋香。

被执行人:车方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振春、郝增升与被执行人贺秋香、车方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贺秋香、车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秋香、车方丹给付申请执行人郝振春、郝增升案件款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申请执行人郝增升钻戒一枚(价值12156元)、金手镯一个(价值1512元)、苹果6手机1部(价值4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贺秋香于2017年8月15日���行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郝振春、郝增升同意被执行人贺秋香、车方丹于2017年11月底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郝振春、郝增升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郭万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