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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634号

肖祥晋、钟兰娣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祥晋,钟兰娣,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忠平,徐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祥晋,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兰娣,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肖祥晋之妻。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

法定代表人:刘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贱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兰英,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

被告:赖忠平,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审

被告:徐素娟,女,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会昌县,系赖忠平之妻。

上诉人肖祥晋、钟兰娣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赖忠平、徐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祥晋、钟兰娣于2017年8月2日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祥晋、钟兰娣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祥晋、钟兰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肖祥晋、钟兰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桥生

审 判 员  任 琰

审 判 员  侯文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菲代理

书记员  谭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