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822号
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东春路。
法定代表人:马德仁,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帅,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蔡静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