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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583号

(2016)冀0634执583号张兴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583号被执行人张兴,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晓林乡中佐村,身份证号:13063419870903231X。本院在执行张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兴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34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