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131号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9号商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692612。
法定代表人:于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蔡教敏,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教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