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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1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邓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邓居平

裁判文书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15号,联系电话:1350702****负责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邓居平,男,44岁,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邓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居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案款34543.86元,承担执行费418.1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4543.86元未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居平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居平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良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