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兵900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又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君
审判员 杨波
审判员 邹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蒙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