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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财保85号

彭青珩与汨罗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彭青珩,汨罗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85号

申请人:彭青珩,男,生于1976年4月6日,汉族,天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

申请人:汨罗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邓北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彭青珩与被申请人汨罗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彭青珩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汨罗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部未结材料款X万元及在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X项目部材料款X万元。申请人彭青珩用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青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汨罗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部未结材料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汨罗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X改造项目部材料款X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荆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