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2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圣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职工。被告朱江,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8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朱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 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