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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307号

谢小强、李良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小强,李良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谢小强,男,汉族,1984年10月31日生,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李良根,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谢小强与被执行人李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