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谢小强,男,汉族,1984年10月31日生,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李良根,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谢小强与被执行人李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