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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284号

王永春、德州恒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春,德州恒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春,女,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恒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陈飞,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永春与被执行德州恒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793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永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793号民事调节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宗巨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新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