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53号
申请人:郑照鹏,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
申请人:孙吴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德林,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明,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25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郑照鹏、担保人岳永超名下的汽车。现申请人郑照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出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郑照鹏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解除查封担保人岳永超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