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再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树文,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庆安县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和,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庆安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庆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庆安县庆安镇。
法定代表人:于可欣,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树文因与被上诉人庆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4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自行和解,王树文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树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7元免于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艳文
审 判 员 陈玉娟
审 判 员 董晓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照娜
书 记 员 孙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