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844号
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负责人:杨华,经理。
被告:乔美玲,女,1989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村村民,住泰安市。
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告乔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 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丽平
书 记 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