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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544号

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冯宝琦田宝弟陶作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田宝弟,冯宝琦,陶作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544号

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孙喜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宝弟,男,1956年9月6日生,住柳河县。

被告:冯宝琦,男,住柳河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陶作启,男,1964年8月27日生,住柳河县。

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田宝弟、冯宝琦、陶作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负担。

审判长  赵连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