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544号
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孙喜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宝弟,男,1956年9月6日生,住柳河县。
被告:冯宝琦,男,住柳河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陶作启,男,1964年8月27日生,住柳河县。
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田宝弟、冯宝琦、陶作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村民委员负担。
审判长 赵连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