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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769号

崔毅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朱启才小吃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朱启才小吃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769号

原告:崔毅,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朱启才小吃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7号双薪时代A106、B106号。注册号:500901607337680。经营者:朱启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毅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朱启才小吃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毅于2017年8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毅承担。

审判员  马依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