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6刑初51号公诉机关平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琼,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平远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兰,女,1956年3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平远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华,女,1963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平远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明,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平远县。200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远县看守所。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琼、林某兰、姚某华、郭某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琼、林某兰、姚某华、郭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琼、林某兰、姚某华共同商议设立麻将赌博档来赚钱,每人占一股,并决定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租赁姚某琼位于平远县大柘镇杞元村半段的在建自建房一楼、二楼作为开设赌博档的场地,其他支出和收益由三人平分。随后,姚某琼、林某兰、姚某华陆续购买了十三台自动麻将桌、二十六副麻将牌及椅子等物品放在上述自建房内,从2016年7月下旬开始,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各开设一场招揽赌民前来参赌,同时规定参赌人员四人一台按“一揭十”的方式参赌、每人每次参赌时交10元台费,姚某琼、林某兰、姚某华三人每天轮流在赌博档一楼看场放哨或在二楼收取赌民的台费。2016年10月初,被告人郭某明加入该赌档并占一股,负责处理赌民不交台费或闹事等事宜。2016年7月下旬至同年11月10日,姚某琼等人共开设了400多场次,招揽8000多人次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4万多元,其中姚某琼、林某兰、姚某华每人分得1万元左右,郭某明分得2000多元,姚某琼还获得场地租金8000元。2016年11月10日下午,平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姚某琼、林某兰及参赌人员四十多人,并扣押了麻将桌、麻将牌、赌资等物品;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姚某华被抓获归案;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郭某明到平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证人张某、凌某等36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及扣押物品清单与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追缴物品及移送清单、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琼、林某兰、姚某华、郭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琼、林某兰、姚某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并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对上述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姚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郭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