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郑金火,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方斌,男,1995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郑金火与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方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方斌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斌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冻结其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海曙支行的存款;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2000元,未履行标的3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周献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