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225号
原告:周宇,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书育,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世纪佳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市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华琼,经理。
原告周宇与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周宇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计10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宇负担。
审判员 张宇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