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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742号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习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初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某,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42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被告习某某,男,汉族。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高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