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494号
原告:山东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路123号。
负责人:陈东明,该支行行长。
被告:杜保信,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聂少芹,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告杜保信之妻。
被告:孟昭安,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徐振江,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孙丽芳,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杜存标,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原告山东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被告杜保信、聂少芹、孟昭安、徐振江、孙丽芳、杜存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新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雪梅
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