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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494号

山东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杜保信、聂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杜保信,聂少芹,孟昭安,徐振江,孙丽芳,杜存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494号

原告:山东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路123号。

负责人:陈东明,该支行行长。

被告:杜保信,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聂少芹,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告杜保信之妻。

被告:孟昭安,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徐振江,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孙丽芳,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杜存标,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原告山东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被告杜保信、聂少芹、孟昭安、徐振江、孙丽芳、杜存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新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雪梅

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