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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行审99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与刘雪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刘雪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004164301R。法定代表人吕嘉扬,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雪平,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系厦门市集美区聚众兴汽车配件加工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环保分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4日对刘雪平作出的厦环(集)罚决字[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集美环保分局于2016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刘雪平作出厦环(集)罚决字[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刘雪平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西路50号第8幢102投产汽车脚垫,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烘烤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管道排出周围环境中,废气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其决定对刘雪平处以罚款人民币(下同)拾万元。申请执行人集美环保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交罚款拾万元(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强制执行申请,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刘雪平营业执照;2、刘雪平身份证复印件;3、集美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集美环保分局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厦环(集)罚立字[2016]99号);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环(集)罚告字[2016]9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厦环(集)改字[2016]99号)及其送达回证;6、《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环(集)罚决字[2016]99号)、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7、催告通知书(厦环(集)催字[2017]08号)及其送达回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雪平对申请执行人集美环保分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程序及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案涉工厂已于2016年11月18日注销登记,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被执行人刘雪平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雪平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西路50号第8幢102投产汽车脚垫,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烘烤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管道排出周围环境中,废气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申请执行人集美环保分局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厦环(集)罚决字[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刘雪平。被执行人刘雪平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集美环保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集美环保分局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厦环(集)罚决字[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刘雪平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集美环保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作出的厦环(集)罚决字[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刘雪平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10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耀霜

审 判 员 龚小兰

审 判 员 蓝水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孙晓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