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419号
原告:苏贵波,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贝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36792105。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重庆市贝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长霞,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苏贵波与被告重庆市贝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5日,原告苏贵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贵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罗 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