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7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执行人:郭建科,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郭建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6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岳慧萍
审判员 何洪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