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6行审336号申请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田汝滨,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高震,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国土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高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临池镇郭家泉村集体土地1200平方米,用于建设仓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邹国土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罚款24000.0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国土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国土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准予执行邹平县国土资源局邹国土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英
审判员 王延涛
审判员 李迎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