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5097号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097号

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中心村(五号楼东)。

法定代表人:姚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江明,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延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