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081号之一
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64-8。
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金霞,女,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可萍
代理
审判员 陈吉彦
人民陪审员 何 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