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90号
申请人:石德权,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
申请人:闫彩彬,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申请人石德权与被申请人闫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德权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彩彬的财产以34500元为限予以保全,并提供其自有的车牌号为XXX的轿车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德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闫彩彬的银行存款,以34500元为限;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石德权的车牌号为XXX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