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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90号

石德权诉闫彩彬申请财产保全案(2017)川1028财保19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石德权,闫彩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90号

申请人:石德权,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

申请人:闫彩彬,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申请人石德权与被申请人闫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德权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彩彬的财产以34500元为限予以保全,并提供其自有的车牌号为XXX的轿车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德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闫彩彬的银行存款,以34500元为限;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石德权的车牌号为XXX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