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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民初208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旭诉被告(反诉原告)齐兴梅、齐国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梁旭,齐兴梅,齐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7民初208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旭,男,汉族,1955年6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泽,男,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娇,女,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齐兴梅,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齐国庆,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鉴平,男,临汾市政府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旭诉被告(反诉原告)齐兴梅、齐国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反诉被告)梁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法庭当庭电话询问,原告(反诉被告)梁旭记错了开庭时间,虽提出要求另定开庭时间,但到庭的被告(反诉原告)齐兴梅、齐国庆提出法院应按照民诉法规定,按原告(反诉被告)不到庭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齐兴梅、齐国庆对其反诉部分,也自愿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梁旭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齐兴梅、齐国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旭负担;反诉案件反诉费2725元,减半收取13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齐兴梅、齐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贾学虎

审 判 员  孙艳丽

人民陪审员  闫卫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