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338号
原告:常赟,男,生于1971年02月11日,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宝鸡市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59372921A。
法定代表人:齐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兴,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常赟与宝鸡市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赟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常赟负担。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