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07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瑞昌,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速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7室。
法定代表人:卫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该单位员工。再审申请人刘瑞昌因与被申请人速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5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明鹭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