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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244号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康源有限公司、祝焱军、余妖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祝焱军,余妖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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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祝焱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祝焱军。

被执行人:余妖容。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祝焱军、余妖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祝炎军、余妖容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已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另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故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祝焱军、余妖容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员张承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俊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