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3237号

王国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才,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37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才,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01单元1114号。法定代表人范定胜。本院在执行王国才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国才询问,申请执行人王国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国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驰

审判员 曹学昱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