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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370号

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与孙长文等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孙长文,孙月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370号

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文武,系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武,系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1组组长。

被告:孙长文,男,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孙月江,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

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长文、孙月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