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370号
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文武,系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武,系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1组组长。
被告:孙长文,男,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孙月江,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
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长文、孙月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