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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7346号

张鹏飞与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鹏飞,陈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346号

原告:张鹏飞,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龚建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康,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飞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由原告张鹏飞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秀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