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346号
原告:张鹏飞,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龚建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康,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飞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由原告张鹏飞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秀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