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35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
被告:蒋某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君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