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希鹤,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程晶,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田欢,女,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德永,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希鹤与被执行人程晶、田欢、刘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欢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