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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340号之二

王希鹤与程晶、田欢、刘德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希鹤,程晶,田欢,刘德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希鹤,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程晶,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田欢,女,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德永,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希鹤与被执行人程晶、田欢、刘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欢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