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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219号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张盛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张盛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219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万佛堂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洲,经理。委托代理人穆艳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张盛基,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张盛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崔军虎调解,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