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784号
原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荣凤苑小区会所28幢。
法定代表人:杨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周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30元,由原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儒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