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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784号

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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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784号

原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荣凤苑小区会所28幢。

法定代表人:杨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周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30元,由原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儒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