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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707号之二

杨占志、王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杨占志,王杰,范君璐,范学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707号之二

申请人:杨占志,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王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

申请人:范君璐,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范学栋,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申请人杨占志诉被申请人王杰、范君璐、范学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占志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杨占志名下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占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范学栋位于时集镇范庄的(宁津)国用(2000)字第(2270)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过户、抵押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