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707号之二
申请人:杨占志,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王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
申请人:范君璐,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范学栋,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申请人杨占志诉被申请人王杰、范君璐、范学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占志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杨占志名下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占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范学栋位于时集镇范庄的(宁津)国用(2000)字第(2270)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过户、抵押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