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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822号

3822江苏永德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永德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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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8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侯冲村街南组239号。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滨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沙美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6)苏0682民初9798号民事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7)苏0682执3671号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再次以该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系重复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申请执行,该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立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德能源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石磊山

代理

审判员  郑森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