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8执390号

韩宝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390号韩宝中,男,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9268李威,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村,联系电话137××××8998田丙刚,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村,联系电话151××××2999韩宝中申请李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宝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