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461号
原告:乾安县百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百合小区,注册号:220723000003342。
法定代表人:周玉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龙,现住乾安县。
被告:王淑荣,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百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百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百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乾安县百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洪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