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437号
原告:袁道祥,男,1986年出生,住平利县。
被告:万超,男,1986年出生,住平利县。
原告袁道祥与被告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袁道祥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道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祥的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道祥承担。
审判员 王森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