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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437号

原告袁道祥与被告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道祥,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437号

原告:袁道祥,男,1986年出生,住平利县。

被告:万超,男,1986年出生,住平利县。

原告袁道祥与被告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袁道祥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道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祥的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道祥承担。

审判员  王森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