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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54号

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诉被告李全恩、李翠苓、于喜霞、孙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范丽君,于喜霞,孙长平,李翠苓,李全恩,刘跃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54号

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

负责人:李文博,男,职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职位,客户经理。

被告:范丽君,男,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于喜霞,女,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孙长平,女,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李翠苓,女,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李全恩,男,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刘跃贤,女,住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诉被告范丽君、于喜霞、孙长平、李翠苓、李全恩、刘跃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郭兰君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卜奎林、

人民陪审员王忠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郭兰君

审 判 员  卜奎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忠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婉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