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
被执行人:张凤霞。
被执行人:孙浩。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劵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