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50号之一
申请人:张淑英,女,汉族,1954年11月4日出生。
被
申请人: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英杰,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唐彦生,男,汉族,1930年6月16日出生。
被
申请人:唐田田,女,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申请人张淑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名下的船舶船籍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6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张淑英以其名下的房屋和位于合作区车库以及现金1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张淑英名下的房屋和位于合作区车库,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丛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