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财保50号之一

张淑英与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唐彦生、唐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英,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唐彦生,唐田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50号之一

申请人:张淑英,女,汉族,1954年11月4日出生。

被

申请人: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英杰,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唐彦生,男,汉族,1930年6月16日出生。

被

申请人:唐田田,女,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申请人张淑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名下的船舶船籍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6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张淑英以其名下的房屋和位于合作区车库以及现金1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张淑英名下的房屋和位于合作区车库,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丛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