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774号原告张忠智,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原告张天天,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原告张静,女,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负责人郑永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智、张天天、张静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智、张天天、张静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3元减半收取3076元,由原告张忠智、张天天、张静负担。
审判员 张胜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