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6637号

陈为国与邹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为国,邹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637号

原告:陈为国,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邹德林,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原告陈为国与被告邹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陈为国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为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三元,由原告陈为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旭-2--1--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