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637号
原告:陈为国,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邹德林,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原告陈为国与被告邹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陈为国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为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三元,由原告陈为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旭-2--1--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