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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915号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宏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云宏峰,周波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915号

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丽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斯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宏峰,男,1974年3月23日生,回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周波,女,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宏峰、周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雪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