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915号
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丽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斯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宏峰,男,1974年3月23日生,回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周波,女,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宏峰、周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雪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